(2013)潍城执字3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姜官富、与范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官富,范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393-3号申请执行人:姜官富。被执行人:范海涛。本院在执行姜官富与范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官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