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印刷厂,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23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梅,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云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印刷厂。负责人:程德和,该厂厂长。被告: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程德和,该中心主任。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印刷厂、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银行帐户存款31540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