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龙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