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周××、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被告:解××。原告王×为与被告周××、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9日被告周××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借款至今被告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讨未果。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解××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周××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周××、解××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时,已将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公告送达给被告周××、解××,因被告周××、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解××于2004年5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9日被告周××向原告王×借去人民币3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向王×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周××,2012.12.9。”借款后至今被告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3年5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周××向原告王×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贷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作为借款人经原告催讨后未能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周××、解××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周××、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韩 鸿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