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1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266-2号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中。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明。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32.5元,由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庐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