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洋与杨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杨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原告张洋,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杨玉涛,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张洋与被告杨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并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