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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洋与杨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杨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原告张洋,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杨玉涛,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张洋与被告杨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并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