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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常友与被告吕美计、秦改改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常友,吕美计,秦改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53号原告吕常友,男,1931年3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吕美计,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秦改改,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常友与被告吕美计、秦改改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常友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常友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常友承担。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