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宁县盘克镇。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宁县人,现住所、职业不详。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以彩礼50000元订婚,2008年农历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2月23日在宁县盘克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我们夫妻关系尚好,后因被告无故出走,致我们感情破裂。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李某某,男,汉族,。崔某某,女,汉族。2.结婚证:证实李某某、崔某某2011年2月23日在宁县盘克镇人民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3.宁县盘克镇罗卜咀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李某某、崔某某因感情不和崔某某于2011年5月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崔某某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法庭调取的证据被告之母苏志粉的调查笔录:证实李某某、崔某某2008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夫妻关系很好。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彩礼36000元。崔某某至今两三年没有音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双方于2008年农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2月23日在宁县盘克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孩子。2011年5月双方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现又出走长达两年之久无音讯,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其举证不能,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二、驳回李某某要求崔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审 判 员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