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宝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同林与孙改芹、孙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同林,孙改芹,孙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宝民初字第59号原告苏同林,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改芹,女,成年。被告孙百平,男,成年。原告苏同林诉被告孙改芹、孙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苏同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不再制作书面裁定,口头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 震代理审判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