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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宝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同林与孙改芹、孙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同林,孙改芹,孙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宝民初字第59号原告苏同林,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改芹,女,成年。被告孙百平,男,成年。原告苏同林诉被告孙改芹、孙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苏同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不再制作书面裁定,口头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 震代理审判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