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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孙某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唐志斌,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刑波,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承霞,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志斌,被告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刑波、赵承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越来越明显,聚少离多,至今也没有孩子。并且两个人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姜某某辩称:我们于2005年订婚,之后一直同居,直到2010年结婚。婚后聚少离多是因为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所以才没有孩子。我们生活中是有争吵、冷战,但不代表我性格孤僻,这也是每个家庭生活中都会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多年相处,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彼此信任,相互照顾,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查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