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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靖边县青阳岔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靖边县芦河酒厂退休职工,靖边县青阳岔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250元负担。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尹明良人民陪审员  王 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