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潘改娟与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改娟,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潘改娟,女,汉族,1976年1月5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建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潘改娟与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第(2013)第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改娟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637元及办理保险移转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将全部执行款1763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潘改娟,并于次日为申请执行人潘改娟办理了保险移转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第(2013)第114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