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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甲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乙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李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赡养费3000元;面粉、食用油、大米折价3495元;医疗费1985.43元。并向本院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某甲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8530.43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乙8480.43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