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甲付、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方甲付,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1594号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驻地西一公里北。法定代表人公振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增江,男,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凤华(特别授权)男,汉族,住茌平县,该公司经理。被告方甲付,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县城西一公里安济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志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甲付、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增江、赵凤华、被告方甲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方甲付驾驶豫JXXX**号重型货车,沿G309线由西向东行至茌平县任匠路段时,与顺行的范增江驾驶的我公司的鲁PXXX**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聊公交茌认字(2013)第000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甲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公司驾驶员范增江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停车费、清障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313.87元。被告方甲付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开庭时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实,我是豫JXXX**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我的车挂靠在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一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开庭时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实,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损失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应当提供驾驶证、行车证、资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供保险公司核赔。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停运损失、停车费、清障费及诉讼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方甲付驾驶豫JXXX**号重型货车,沿G309线由西向东行至茌平县任匠路段时,与顺行的范增江驾驶的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鲁PXXX**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方甲付为豫JXXX**号重型货车的驾驶人和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一份(3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间。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分析,作出聊公交茌认字(2013)第000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甲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鲁PXXX**号出租车司机范增江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聊茌平价鉴字(2013)J223号价格鉴定结论为鲁PXXX**捷达牌小型轿车鉴定基准日损失为人民币5870元。鉴定费3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单据一张、清障费单据一张、停车费单据一张;被告提交的保险单据复印件1份、挂靠协议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经庭审质证后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队出具的聊公交茌认字(2013)第000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对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损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因为豫JXXX**号重型货车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一份(3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故对于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停车费、清障费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豫JXXX**号重型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对于原告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应由被告方甲付和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停运损失等因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损失为:车损5870元、鉴定费300元、停车费350元、清障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损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损3870元、停车费350元、清障费200元。本项合计人民币4420元。三、被告方甲付向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人民币300元。被告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15-XXXXXXXXXXXXXXX,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方甲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赵 青审判员 崔永涛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