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930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