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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930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