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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温坚玲与何浩、赖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坚玲;赖雪燕;何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147号 原告温坚玲,女,1974年5月3日,汉族,个体户,住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欧锐湛,男,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浩,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平市。 被告赖雪燕(何浩之妻),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桂平市。 原告温坚玲与被告何浩、赖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柒彩春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红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温坚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锐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浩、赖雪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坚玲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并以家庭方式经营运动服生意。在此期间,原告曾供应运动服给被告。截至2011年10月11日止,两被告共欠原告服装款104600元。当日,被告何浩立《欠条》1张给原告收执,并约定于2012年9月1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两被告付款14600元。对尚欠的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还拖着不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服装款90000元给原告,并从2012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利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1张,证实被告欠有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何浩、赖雪燕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证据材料。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提取的证据:本院(2012)浔民初字第1813号案件的相关材料。 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何浩、赖雪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陈述及上述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并以家庭方式经营运动服装生意。在经营期间,原告曾向被告供应运动服装。2011年10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4600元。此款,被告何浩于当日立据约定于2012年9月1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付款14600元。之后,被告未再付款。原告经催收未果后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了上述之诉讼请求。 另查明,两被告的经营收入部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本院认为,两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诉请两被告付清尚欠货款90000元,并从2012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这笔债务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方式经营服装生意时所欠,且经营所得收入部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据以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浩、赖雪燕应共同清偿货款90000元给原告温坚玲; 二、被告何浩、赖雪燕应从2012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货款90000元之利息给原告温坚玲,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三、两被告之间相互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浩、赖雪燕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