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罗第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第文,罗浩,曾立贵,李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罗第文,农民。申请执行人罗浩(罗第文之子),学生。申请执行人曾立贵,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李顺江,私营企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李顺江所有的鄂E5N8**号小型汽车一辆。2014年11月21日竞买人秦宗玉(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11号-12-41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7010030038)以捌万贰仟元(¥82000.00)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鄂E5N8**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秦宗玉所有。二、买受人秦宗宝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