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星货运调度室、陈玉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星货运调度室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金催字第8号申请人: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星货运调度室。负责人:陈玉琴。申请人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星货运调度室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苍南县恒信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钱库支行,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零壹月壹拾壹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叁年柒月零壹拾日,号码为402000512217474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星货运调度室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星货运调度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尚林审 判 员 刘崇岭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