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中环机械厂与汤志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中环机械厂,汤志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开封市中环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宋金楠,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英,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和平,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汤志华,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先,开封市金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开封市中环机械厂诉汤志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封市中环机械厂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开封市中环机械厂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马清河审判员 许 庆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