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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皇庄村村民委员会诉程美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美莲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411号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守群,主任。委托代理人沈余宽,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美莲,女,汉族,成年,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皇庄村委会”)与被告程美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余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美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庄村委会诉称,200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本村一块东至东沟周元明大田承包地、西至大田地生产路、南至寿皇路、北至大田地生产路,约计23亩的土地承包给被告程美莲,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该合同约定先交费后使用,一次性交足3年承包费,以每三年递增5%的形式交足下3年的承包费。但被告违背合同约定,在交纳第一次承包费后,拒不交纳剩余承包费,被告应自违约之日起支付剩余承包费总额40%的违约金计95321.4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支付拖欠承包费71995元及违约金95321.4元,共计167316.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美莲应诉后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2日,被告程美莲与原告皇庄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承包该村东至东沟周元明大田承包地、西至大田地生产路、南至寿皇路、北至大田地生产路,约计23亩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旅游开发,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合同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足五年,每五年递增10%的形式交足下五年的承包费。时间分别为2007年1月22日前交足前五年承包费65450元,2012年1月22日前交足第二个五年的承包费71995元,2017年1月22日前交足第三个五年的承包费79194.5元,2022年1月22日前交足第四个五年的承包费87113.95元。被告有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所剩年限承包费4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交纳了第一期承包费65450元,自2012年1月22日起未按时交纳第二期承包费71995元,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成诉。上述事实,系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皇庄村委会与被告程美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月22日前交纳承包费71995元,被告未能按时交纳,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支付拖欠承包费71995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包费40%的违约金95321.4元,因该违约金比例约定畸高,本院酌情支持到期未付承包费71995元的20%即14399元,原告所诉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程美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质证,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美莲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向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承包费719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程美莲向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143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63元,由被告程美莲负担18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王文文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会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