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郑英华与牟先法、章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华,牟先法,章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51号原告:郑英华。委托代理人:李华军。被告:牟先法。被告:章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华与被告牟先法、章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英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