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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党北平与陕西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北平,陕西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党北平。被执行人陕西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党北平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但被执行人陕西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向申请执行人党北平缴纳了1000元之后就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剩余款项,故党北平于2013年9月29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25元。现被执行人陕西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8925元自动交至本院。本案款8925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党北平,申请执行人党北平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41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