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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终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嘉祥县嘉祥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与陈振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祥县嘉祥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继财,村主任。被上诉人陈振兴。原审第三人胡立法。原审第三人翟凤仙。原审第三人武全新。上诉人嘉祥县嘉祥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祥县嘉祥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以与被上诉人陈振兴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祥县嘉祥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祥县嘉祥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嘉祥县嘉祥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宋汝庆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