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胜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叶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荣,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叶,系威海市环翠区鑫骄装饰材料行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孙绍军,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