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2570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永贤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储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