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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恢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仕,李志芳,朱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黄振仕,男,1963年9月出生,壮族,住上思县阳镇北某街某号。被执行人李志芳,男,1949年2月出生,壮族,浙江省桐乡崇某镇皂弄吏某号人,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朱正华,男,1962年5月出生,壮族,浙江省杭州萧山区河某镇三某村大坞某组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黄振仕与被执行人李志芳、朱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上法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这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执行人黄振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芳、朱正华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8月27日分别委托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调查李志芳和朱正华两辖区的财产状况,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分别反馈信息.李志芳、朱正华在其辖区无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行人黄振仕又未能再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芳、朱正华在本辖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8月27日又分别委托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调查李志芳和朱正华在其辖区的财产状况,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分别反馈调查信息李志芳、朱正华在其辖区无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振仕又未能再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经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