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颖军与北京美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军,北京美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983号原告李颖军,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美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013144132),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516室。法定代表人王帮成,负责人。原告李颖军与被告北京美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颖军诉称:2013年3月2日,李颖军与美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李颖军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三里3号楼1门601室(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租给被告,出租时间为一年,月租金7800元。按照合同约定,美源公司应于2013年4月19日将5、6月份第一笔租金15600元打入李颖军账户,2013年7月19日应将第二笔租金23400元给付,但被告至今未付。故李颖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委托合同,并由美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美源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李颖军(委托人,甲方)与美源公司(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将涉诉房屋委托乙方对外出租。出租代理期限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房屋每月租金为7800元,具体付款日期为:第一次2013年4月19日(18300元+216元),第二次2013年7月19日(23400元),第三次2013年10月19日(23400元),第四次2014年1月19日(23400元)。乙方未按约定划付租金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颖军向美源公司交付了房屋,但美源公司未按约交纳房屋租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李颖军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颖军与美源公司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颖军履行交房义务后,美源公司应当按约给付租金,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颖军据此要求按约解除合同请求正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美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颖军与北京美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美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