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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志福、高志国、高少科、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高志福,高志国,高少科,高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志福,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高志国,男,46岁。被告高少科,男,1984年3月5日出生。被告高灿,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福、高志国、高少科、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鹤壁市金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