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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希光与张波涛、丁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光,张波涛,丁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希光。被告张波涛。被告丁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光与被告张波涛、丁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波涛、丁红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希光负担。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代理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