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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育中与查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育中,查凤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何育中,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凤霞,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松,退休职工。系查凤霞前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育中诉被告查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育中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育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何育中负担。审 判 长  殷忠义审 判 员  李敬霞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