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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留献灵,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金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洪民四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189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