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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加军与王冬冬、杨雪、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军,王冬冬,杨雪,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王加军,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佟艳芹,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冬冬,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杨雪,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冬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军与被告王冬冬、杨雪、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军以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盖章为由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军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告诉。审判长  张伟宏审判员  王 晶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