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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飞,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124号原告:王云飞,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被告: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工,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飞与被告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云飞承担50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