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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兴龙与赖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龙,赖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肖兴龙。委托代理人李可,思春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春龙。原告肖兴龙与被告赖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兴龙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春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兴龙自愿撤回对被告赖春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兴龙承担。s(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磊代理审判员  姚凌燕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