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兴龙与赖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龙,赖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肖兴龙。委托代理人李可,思春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春龙。原告肖兴龙与被告赖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兴龙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春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兴龙自愿撤回对被告赖春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兴龙承担。s(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磊代理审判员 姚凌燕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