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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刚,熊晓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43号原告: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王声友,董事长。被告:程刚,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熊晓莉,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刚、熊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价值260000元的部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程刚、熊晓莉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价值2600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