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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武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