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武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