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师同民与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同民,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师同民,男。被执行人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师同民申请执行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9月30日向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26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因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煤矿风险抵押金9310元予以扣划,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926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7月-2013年10月共计4个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