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胡兹油、邓苏女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兹油,邓苏,徐美菊,胡晓敏,胡晓婷,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05号原告胡兹油,男,193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邓苏女,女,194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徐美菊,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胡晓敏,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胡晓婷,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国浪,系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柯漫,系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9楼。负责人杨碧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安、李小壮,均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兹油、邓苏女、徐美菊、胡��敏、胡晓婷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兹油、邓苏女、徐美菊、胡晓敏、胡晓婷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霍丹红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美婷罗舜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