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新赓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赓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栖霞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青岛新赓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月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伟伟,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法定代表人:李高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昆,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飞,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赓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赓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保全费1380元,共计3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崔焕伦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相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