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林峰与吕霞,第三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峰,吕霞,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胡林峰,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霞,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生。第三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昇,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范高成(实习),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原告胡林峰与被告吕霞,第三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瑞敏审 判 员 朱仲松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