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迈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欧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欧,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622号原告白欧,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生。被告陈勇,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生。原告白欧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颖刚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欧、被告陈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欧诉称,原、被告原系战友关系,2011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3月1日还清;2011年12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3月1日归还;2012年7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3月1日归还,以上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勇辩称,借款20万元属实,但目前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欧与被告陈勇原系战友关系。2011年8月13日,被告陈勇向原告白欧借款人民币8万元,为此,被告陈勇向原告白欧出具借条1张,言明:今借白欧人民币8万元,于2013年3月1日还清,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2011年12月7日,被告陈勇又向原告白欧借款人民币7万元,为此,被告陈勇向原告白欧出具借条1张,言明:今借白欧人民币7万元,于2013年3月1日归还,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2012年7月3日,被告陈勇再次向原告白欧借款人民币5万元,为此,被告陈勇向原告白欧出具借条1张,言明:今借白欧人民币5万元,于2013年3月1日归还,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综上,被告陈勇分三次共计向原告白欧借款人民币20万元,此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故原告白欧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勇借款后理应按承诺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勇未能偿还所借款项,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白欧要求被告陈勇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理由正当,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白欧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勇承担(此款原告白欧已预交,被告陈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白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段颖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