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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68)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新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新程。本院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新程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迟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