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日被羁押,同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家宜商场三楼**酒吧喝酒时,因听说其朋友王某被人捅伤,后谭追出酒吧。见被害人周某某经过,谭某某以为周就是捅人男子,遂持啤酒瓶砸伤周头部并殴打周,后被赶赴现场的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谭某某、贺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病历资料,赔偿与谅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说明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0日对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进行鉴定,周某某因外伤致右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被评定为重伤,后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周某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同年1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代被告人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代为赔偿周某某7万元,周某某对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说明材料,赔偿与谅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附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勇军代理审判员 宋云花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燕平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