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野进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