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南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南南(曾用名李霞,丹丹),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南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南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南南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张庄村王二某家中,因争客源和王一某发生争执,李南南用刀将王一某左面扎伤,经法医鉴定王一某左面部创口长度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南南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一某的陈述;3、证人王二某、王三某、翟一某、刘一某的证言;4、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抓获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南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南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南南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张庄村王二某家中,因争客源和王一某发生争执,李南南用刀将王一某左面扎伤,经法医鉴定王一某左面部创口长度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南南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9日13时许,我在王二某家吃饭,姓王的女子(拉电动三轮车的,外号叫辫子)也来王二某家吃饭,我在王二某家给一个男子交朋友,这个姓王的女子也想给这个男子交朋友,我很烦她,我就给她吵起来了,我越想越生气,我就顺手从床上拿一个铁片子用力往姓王的女子脸上猛一戳,把她的脸戳流血了有几个人拉没拉住我就跑了,后来我怕你们公安抓我,我就跑外地去了。2、被害人王一某陈述证实,2012年3月9日13时许,我在南京路北边拉个男子去张庄,我问他是不是去找女人?他说是的,到张庄老王那,他就进去了,我在车上看见张庄的老王了,老王就摆手叫我进去,一会我拉的那个男子出来了,一个黄短发女子从屋里出来把我拉的男子拉进屋里,我就跟着进去问那名女子,你为什么拉我拉过来的客人,然后一个老头就说别问了别问了,先过来吃点饭,我就坐下吃了几口馍,我问他你们这是不是卖淫的,要是卖淫的我也买,我一中午才拉八块钱还不如卖淫了,然后那黄短发女子问我是不是“老点”,然后她就从她包里拿出来一把折叠刀子朝我左脸上捅,当时就把左脸部给扎伤流血了,她扎把我就走,我捂着脸撵她,撵到门口遇到一个女的,我让这女的开我的三轮车送我去医院了。3、证人王二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我买的馍做的饭,王四某和丹丹一起找我租房子想找点零活干的,“辫子”也是干零活拉三轮车的,辫子今天路过我那说在我这吃饭,就这样我们四人一起吃饭,当时也没有桌子就在房子内蹲着吃呢,不知道咋回事丹丹给辫子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她俩厮打起来了,突然丹丹不知道从哪拿出来一把折叠刀朝辫子脸上扎了一下,当时辫子脸上就流血不止,丹丹就走,辫子就捂着脸撵丹丹,王四某往外走,辫子撵丹丹到门口外撕住丹丹不让走,说要报警,这是一个女的路过门口,辫子让这个女的用她的三轮车送医院去了,丹丹和王四某跑了。4、证人王三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和丹丹、辫子都在老王家,辫子从外面带过来一个男的,后来丹丹把那个男的领到屋里了,丹丹和那个男的办完事,那个男的走了,在吃饭的时候辫子说:“那个男的是我骑三轮车拉过来的。”丹丹听后说一句我气坏你了,接着丹丹就从兜里拿出来一个刀子,我就上去拦丹丹,结果也没有拦住,丹丹就用刀子朝辫子脸上划了一刀,后来我看见辫子脸上都是血,丹丹就跑了,我当时也很害怕,我就走了。5、证人翟一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13时许,我走到的时候他们已经不打了,我就看见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面部都是血,拉住一名20多岁的女子不让走吵着要报警,后来这名20多岁的女子挣脱跑了。我就劝这名受伤的女子去医院,我就开着她的电动车将受伤的女子送到了人民医院。6、证人刘一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12时许,我和我媳妇翟一某吃过饭走到张庄中间,我看见两个女的正在撕扯,其中一个女的脸上都是血,另一个打架的女的跑了,然后我就让我媳妇用受害人的电动自行车,把脸上都是血的女子送到医院。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28日13时许,获取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南南(女,25岁,别名李丹丹、李霞)在亳州市汽车站附近,我所民警崔文超、赵昌亮、魏锦绣等立即驱车赶到现场,在亳州市汽车站附近一小旅馆内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南南抓获,经讯问:李南南对自己在2012年3月9日中午故意伤害他人一事供认不讳。8、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南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南南生于1988年9月16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南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南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南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