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小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国,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国。被执行人:蒋永成。申请执行人李小国与被执行人蒋永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永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国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庆审判员 孙启凯审判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路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