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林欣欣与黄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欣欣,黄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823号原告林欣欣。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窦永俊。被告黄桂芝。原告林欣欣与被告黄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欣欣及其委托代理人窦永俊,被告黄桂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欣欣诉称,2012年12月30日被告黄桂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桂芝辩称,借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属实。但这些借款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偿还原告500000元(此款打在原告之母黄桂华的账户上),2013年元旦由被告的姐姐黄桂华转交给了原告现金20000元,2013年3月21日经过银行打给原告20000元,2013年12月30日下午由保人杨晓飞交给原告13000元。被告借给原告的款已付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欣欣在北京工作。原告林欣欣是被告黄桂芝的外甥。2011年3月22日被告黄桂芝借原告林欣欣人民币10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支。载明:“今借林欣欣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2013年6月份还清。借款人黄桂芝,担保人杨晓飞,2012年12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由担保人杨晓飞付给林欣欣13000元。担保人杨晓飞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下方注明:“2012年12月30日下午收到现金13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利息,3000元作为往返费用。”被告黄桂芝于2013年3月21日通过银行打给原告林欣欣人民币20000元,原告认可该事实。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林欣欣撤回了对被告杨晓飞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桂芝提交2012年6月28日取款单及存款单各一支用以证实将50000元现金存入了原告之母黄桂华的账户。被告言明该50000元是通过其姐姐转交给了原告林欣欣的事实。原告林欣欣称该50000元于本案无关,原告不知此事。被告提交2013年3月15日短信息1份,用以证实原告收到了2012年6月28日被告还款50000元的事实,原告称该短息与该50000元还款无关。被告提交与黄桂华通话录音1份,用以证实2013年元旦,被告黄桂芝将20000元现金交给其姐姐黄桂华让其转交给原告林欣欣的事实,原告不认可收到该20000元。原告提交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证实2011年3月22日从银行提取现金交给被告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支、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被告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汇款、提款收据各1份,电话录音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晓飞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持被告出具的100000元借条主张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扣除已收取被告偿还的借款20000元。被告黄桂芝提出的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银行打给原告之母黄桂华账户上50000元是付给原告借款的辩解,因该50000元是在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之前,没在给原告出具借条时扣除,该50000元不能推翻给原告出具借条的效力。被告提出的2013年元旦给原告之母黄桂华现金20000元让其转交给原告林欣欣的辩解,原告不予认可收取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提出的上述两笔款项70000元,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下午,偿还给原告的13000元作为往返费用。该借款实为2011年3月22日形成,付给原告利息10000元没有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3000元作为往返费用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桂芝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林欣欣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原告林欣欣负担204元,被告黄桂芝承担816元,邮寄费60元,共计876元,由被告黄桂芝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凤臻审判员  孙大军审判员  王善各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