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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70号原告邵某,男,生于1984年8月15日,汉族。被告何某,女,生于1984年1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现住址不祥,待其出现后原告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