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尚某甲与尚某乙、尚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850号原告尚某甲,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乙,城镇居民。被告尚某丙,城镇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甲与被告尚某乙、尚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庭外达成房屋产权分配协议:“尚某乙、尚某丙自愿同意将尚永训、尚永华的房屋产权的70平方米归尚某甲所有(包括房屋1.68间,及对应的院落)”。原告尚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尚某甲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