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俊平,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50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凌雪 来源:百度搜索“”